张仁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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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远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仁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远XX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远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XX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XX远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XX远华XX公司支付拖欠被上诉人的工资210000元;3.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4.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程序错误,超出诉求裁判,应依法撤销。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人员聘用合同》是在被上诉人采用欺诈、隐瞒手段下签订的合同,且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属于有效合同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没有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被上诉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与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2.一审法院判决“撤销XX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劳仲裁字(2019)第26号仲裁裁决书”属于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并超出了诉求判决,故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只能由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故原审法院超出诉求判决。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都没有提交“XX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劳仲裁字(2019)第26号仲裁裁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该裁决书,不知该裁决书是哪来的、是谁提交的,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故该份判决应依法撤销。4.一审法院判决XX远XX公司补缴养老保险金,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且司法干预了行政行为。5.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放假通知书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错误。上诉人单位因故于2018年4月20日放假,除部分员工值班外,其他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费500元,被上诉人也认可单位放假,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6.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2、5、8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该三份证据是何时作出的,有谁指示作出的,是否是给上诉人作出的都存疑。7.上诉人XX远华XX公司尚欠被上诉人的工资210000元,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拖欠被上诉人工资710000元错误,应依法撤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被告在放假期间每人发放500元的生活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李XX辩称,我没有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但无隐瞒,华XX公司也知晓,这个证通过培训取得,与合同的有效性无关,一审我已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的主张,企业放假与我的工资无关,我的工资按合同约定办理。我认可一审判决。
李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96万元。其中:①2018年3月之前欠发原告工资21万元(已发工资24万元);②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30日欠发我4月份一个月的工资5万元;③欠发原告从2018年5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14个月的工资70万元(2018年5月1日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每月按5万元计算)。2.被告向原告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车辆折旧补贴16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万元(按每一合同工龄年度补偿一月计算,共两个月,每月5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了的差旅费和车的费用1265.00元。5.缴纳两个年度的养老保险。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被告聘用原告从事被告公司席芨水金矿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务为矿长。该聘用合同共十二部分四十五条,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方面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报酬为年度工资60万元,其中基础工资为40万元,绩效工资为2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权利义务直至2018年4月20日,华XX公司席笈水金矿因区域重叠问题需政府部门重新规划调整而放假,重新上班时间等待通知。自双方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至2018年4月17日,被告公司欠原告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工资21万元,此后的工资一直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人员聘用合同》,是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被告辩称的原告没有相应的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生产证,因此双方签订的该份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因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原告请求的被告支付施欠其2018年3月之前的工资21万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工资,应按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每年40万元支付。因为之后被告公司放假,原告没有正常上班,绩效工资属待定状态。即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工资为50万元(40万元÷12个月×15个月)。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不得以停产、不可抗力因素等任何理由下调(或停发)双方约定的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原告的工资待遇。因此被告以其公司放假为由只给原告发放每月500元的工资的辩称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两年的车辆折旧补贴,因原告正常工作只有9个月零20天,且原告所有的出差费用被告全部都已报销,所以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万元,由于该合同并未提前解除,而是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差旅费1265.00元,因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两年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根据有关法律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XX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劳仲裁字(2019)第26号仲裁裁决书。二、被告XX远XX公司支付拖欠原告李XX工资7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XX远XX公司于本判决后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补缴原告李XX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养老保险金(以每月工资6000元为基数缴纳)。四、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XX远XX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签订的《人员聘用合同》是否有效,一审判决撤销仲裁裁决书是否适当,判决补缴养老金是否合法。李XX向华XX公司投送了简历,双方自愿协商,详细制定了合同内容,华XX公司无证据证明李XX采用了欺诈、隐瞒手段签订合同,《人员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作为用人单位,应该遵照各项法律规定,经过培训等手段使所聘用人员符合不同岗位的法定条件,李XX没有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华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知此情而继续聘用,聘用后未采取培训等措施使其符合聘用岗位的资格,现以李XX没有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人员聘用合同》中专门约定了李XX的工资数额,并约定,华XX公司不得以停产、不可抗力因素等任何理由下调(或停发)双方约定的合同规定应支付李XX的工资待遇,按此规定,用人单位放假,李XX仍应按合同规定的数额领取工资,而不能下调或停发,一审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支付李XX基本工资而不支持其绩效工资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因本案当事人提起诉讼,XX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劳仲裁字(2019)第26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第二项规定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故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XX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劳仲裁字(2019)第26号仲裁裁决书不当,应予纠正。另,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华XX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李XX要求华XX公司缴纳其两个年度的养老保险,华XX公司不履行,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缴纳,李XX此项诉求超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支持该项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XX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远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XX远XX公司支付拖欠李XX工资7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撤销XX远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XX远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远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仁山律师1997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1999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在十余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从小到老百姓的家庭纠纷,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白银
  • 执业单位: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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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204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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