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霍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被告白银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XX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霍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霍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