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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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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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XX与XX公司、白银XX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仁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霍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被告白银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XX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霍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霍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仁山律师1997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1999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在十余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从小到老百姓的家庭纠纷,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白银
  • 执业单位: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4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