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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周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国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9]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X、周XX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X、周XX及辩护人徐XX、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李XX、李XX(已被判刑)等人在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等地成立网络诈骗窝点,被告人叶XX担任窝点管理人员,招募被告人周XX及魏X、李X3、吴X等人为业务员,由业务员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冒充“白富美”,通过具有模拟定位功能的软件,添加不特定范围的人为好友,骗取信任,再虚构自己投资玉石、蜜蜡等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逐步诱骗被害人注册并投资“聚闽平台”等虚假投资平台,后通过操控后台数据及限制提现等手段,骗取客户投资款。经查,被告人叶XX、周XX于2017年5月至12月参与期间,该窝点团伙成员共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叶XX于2019年4月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XX于2018年12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XX、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郭X、马X、欧X的陈述,同案犯李X2、吴X、魏X、李X3、李X4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涉案平台后台数据出入金截图,员工账户数据截图,诈骗金额统计清单,手机聊天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指挥诈骗组织活动,结伙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XX参与诈骗组织活动,参与期间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已退出的违法所得5万元(暂扣于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发还给相应被害人;责令二被告人继续共同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相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罗国妹律师,女,南昌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在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处理超百件法律案件,业务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