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L先生(男,2002年生,江西丰城人)2021年7月入职惠州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任绘图员,月均工资4230元。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仅让L先生填写《新员工入职登记表》。2021年12月23日,L先生外出采购螺丝时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公司拒绝按法定标准赔付,L先生于2023年8月委托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蓝进友律师提起劳动仲裁,索赔172529元。
案件经过
1. 48小时证据固化
蓝律师收案当日完成:
- 向4家医院调取4685元医疗费票据、126元拐杖发票;
- 对《入职登记表》进行“条款缺失”法律体检,锁定“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
- 固定公司人事与L先生的微信、短信记录,证明公司曾要求“回签劳动合同”却未实际签订。
2. 工资基数之争
公司主张按4230元/月计算工伤待遇;蓝律师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要求以省平工资60%即5516.4元为基数,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即增加9004.8元。
3. 劳动关系解除节点战
公司认为“未收到《被迫解除通知书》”;蓝律师提交EMS签收联、短信截图,确认2022年5月29日送达,停工留薪工资应计至该日,而非公司主张的6月23日。
争议焦点
1. 《入职登记表》是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
2. 未缴社保情形下,工伤待遇基数能否就高?
3. 停工留薪期与劳动关系解除日期如何衔接?
诉讼过程
- 举证阶段:蓝律师一次性提交38份证据,包含工资流水、绩效考核表、请假短信、快递面单,形成“无合同—未缴社保—被迫解除”完整证据链;
- 庭审质证:针对公司“已支付6000元停工补贴”的辩解,蓝律师当庭计算:应发23567元-已发6000元=仍欠17567元,获得仲裁庭当庭认可;
- 终局裁决前夜:蓝律师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引用惠州地区2022年度十级工伤平均赔付数据,为仲裁员自由裁量提供参照。
裁决结果
2024年3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城劳人仲案字(2023)1973号裁决:
1.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29日解除;
2. 公司一次性支付L先生工伤待遇88748.8元(含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就业补助、停工留薪差额、医疗费、鉴定费);
3. 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3.25元;
4. 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687.83元;
合计137939.88元,较公司最初只愿赔付的53675元增加84364.88元,支持率约80%。
案件意义
1. 明确“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裁判口径,为惠州地区同类案件提供标尺;
2. 确立“未缴社保就高基数”赔付规则,入选惠州律协《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库》;
3. 00后员工维权范本——仲裁书一经送达,公司即主动履行,带动该企业30余名员工集体补缴社保。
蓝进友律师的努力
- 72小时完成4家医院票据调取、38份证据整理,撰写法律文书2万余字;
- 个人垫付鉴定费、快递费、打印费合计3000余元,确保劳动者“零成本”维权;
- 裁决后协助公司建立社保账户、修订劳动合同模板,实现“一案解决、全员受益”;
蓝进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