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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芳律师代理农民工追索劳务费,二审成功追加总包单位连带责任

作者:王晓芳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王晓芳律师代理农民工追索劳务费,二审成功追加总包单位连带责任

关键词:劳务合同纠纷;违法分包;挂靠施工;连带责任;欠付劳务费;二审改判;实际施工人;用工主体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一、案情概况:农民工被欠薪7万余元,包工头与总包单位互相推诿

张某某(化名)系一名从事顶管安装工作的农民工。某年,包工头刘某某联系张某某,安排其至北京市某再生水厂工程工地提供劳务,从事坑顶管安装作业,约定日工资X00元。张某某连续工作共计1XX天,应得劳务费XXX,XXX元。然而施工结束后,刘某某始终未予支付,仅于事后向张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

张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王晓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包工头刘某某支付拖欠劳务费,并要求涉案工程的总包单位——某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某省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代理难点与法律挑战

王律师代理本案面临多重复杂困境:

1. 用工主体层层转包,关系混乱:涉案工程由某省某公司总包,但该公司声称工程系李某某挂靠其资质施工,李某某又雇佣了刘某某组织工人。张某某与某省某公司之间无任何书面合同,直接追索总包单位存在法律障碍。

2. 一审判决不利,仅判包工头个人担责: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仅能依据欠条向刘某某主张权利,未能认定某省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面临执行落空的风险(刘某某个人偿付能力有限)。

3. 总包单位抗辩激烈,否认用工关系:某省某公司否认与张某某存在雇佣关系,质疑欠条真实性及工资标准合理性,甚至主张刘某某与张某某存在“恶意串通”。

4. 包工头上诉方向偏离:刘某某上诉要求将全部责任转嫁给某省某公司,而非主动承担付款义务,农民工张某某的权益实现面临被“踢皮球”的僵局。

三、律师策略与核心突破点

王晓芳律师在二审阶段精准调整诉讼策略,成功撬动总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1.锁定“违法分包/挂靠”这一关键事实:王律师向二审法庭强调,某省某公司自认涉案工程系李某某挂靠其资质施工。根据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违法分包或允许他人挂靠施工的总包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清偿责任。该事实由某省某公司二审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及其当庭陈述所证实。

2.运用“花名册”切断总包单位抗辩:王律师指出,某省某公司向劳动部门备案的《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中明确记载了刘某某的名字,证明总包单位对刘某某在该项目施工的事实知情且认可。即便主张“挂靠”,其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劳务债务。

3.主张总包单位为最终受益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律师论证,张某某的劳务已物化为工程实体,某省某公司作为总包方及工程款收款主体,系该劳务价值的实际受益人。在违法分包且总包单位无法证明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其依法应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4.稳固欠条的证明力:针对总包单位对欠条真实性的质疑,王律师提供张某某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施工日志等辅助证据,结合刘某某本人对欠条内容的自认,成功夯实了劳务费数额的证据基础。

四、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王晓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涉案工程项目系某省某公司非法交由李某某挂靠施工,且该公司认可刘某某施工的事实,系涉案劳务的受益人。尽管某省某公司否认与张某某之间劳务关系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据此,二审判决作出重大改判: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某某劳务费XXX,XXX元;三、某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典型价值在于:在农民工劳务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常常因包工头个人偿付能力不足而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王晓芳律师通过深度挖掘总包单位违法分包/挂靠的事实,成功将连带责任延伸至更有偿付能力的总包单位,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实质性保障。该判决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劳务分包市场中不规范用工行为的否定评价,以及对弱势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五、律师专业提示

王晓芳律师结合本案经验,向劳务提供方及用工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对劳务提供者(农民工朋友):

1.签约留痕,明确用工主体:进场施工前,尽量与包工头或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日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及付款时间。如无法签约,务必通过微信聊天、短信等方式固定约定内容。

2.妥善保管考勤记录与工作凭证:每日工作时长、工作地点照片、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工时单等,均系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

3.要求包工头出具规范欠条:欠条应写明欠款人身份证号、施工项目名称、工作起止日期、单价及总金额,并由欠款人亲笔签名、按手印。

4.及时主张权利,善用保全措施:发现欠薪后应及时起诉,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包工头或总包单位转移资产。

对总包单位及用工企业:

1. 严禁违法分包与出借资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风险,还须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规范用工备案与工资支付:应当依法与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避免因“挂靠”“代班”等内部安排引发外部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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