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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朱XX、宋XX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

发布者:李奕卉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9日 2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与朱XX、宋XX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

简要案情:

刘X与宋XX原系同学关系,宋XX与朱XX原系夫妻关系(20188月离婚)。朱XX在其与宋XX婚姻存续期间,曾九次向刘X某借款,其中两笔借款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其余七笔借款借条上明确写明“先付三个月结息”或 “三个月结息”字样,并在实际交付款项时扣除了相应的利息金额,所有借条均无宋XX签字,刘X多次向朱XX和宋XX主张还款,宋XX于20183月还款3万元给刘X。一审中,刘X起诉要求宋XX和朱X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余元及利息19万余元。一审判决朱XX偿还刘X借款本金44万余元及利息5万余元。

代理结果:

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全部上诉请求,判决朱XX和宋XX共同偿还刘X借款本金50万余元及利息19万余元。

代理策略:

刘X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找到我们代理,经与刘X的详细沟通得知,宋XX和朱XX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以朱XX名义向外借了不少资金,后双方离婚,夫妻财产实际掌握在宋XX手中,若宋XX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则刘X很可能胜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另外,双方之间是约定了利息的,一审判决对利息部分支持较少。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主要从两方面进行:1、本金与利息方面,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利息标准,但从双方“先付三月利息”的表述及实际扣除金额可以推算出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是月2%,且实际还款时,朱XX也是按月2%支付利息的。本金方面应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计算。最后计算出的欠款本金应为50万余元,利息近19万余元。2、还款主体方面,宋XX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其还款行为应视为对朱XX借款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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