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与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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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与矩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4日 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64年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住广西大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3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与矩,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20〕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黄与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A在朋友家喝酒,当晚21时许其驾驶桂F×××**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返回家,途经大新县下雷镇桥头路段时被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发现其涉嫌醉驾。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从A体内抽取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9mg/100ml。同年11月25日,大新县公安局以电话通知方式将A传唤到案,A及时到案并配合调查。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崇公物鉴(酒精)字[2020]433号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A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拟判决:

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黄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本科学历,于2002年开始接触案件,于2013年获得法律执业资格,对婚姻家庭民商经济侵权案件有一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