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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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仕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阆民初字第596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A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
李仕强,男,中共党员、资深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仲裁员、仲裁研究员,法学科班出身,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