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仕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阆民初字第596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A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