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江苏高级人民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泗洪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具体内容是甲将所居住房屋的装修工程承揽给乙丙,装修期间,甲供应啤酒给乙丙饮用,乙丙饮酒后实施装修。在高处操作的时,乙摔下来,造成受伤。就相关损害赔偿,法院判定,乙饮酒后登高作业,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甲供应啤酒,为次要责任;并认为丙对乙的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乙、丙之间具有劳务合作关系,具有共同的承揽利益,乙系在为双方共同来利益工作中受伤,按公平原则,丙应给予乙适当经济补偿。故判令丙补充乙损失中的10%。
法院判决丙给予乙以适当补偿,判决的理由是按照公平原则。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公平原则应当如何适用?
有具体规则必须适用具体规则,而不能适用基本原则(1)。即使法无明确规定,也应首采类推的方法,查看有无其他可供类推的法律规定。在确无可能类推其他法律规定,又无习惯法可适用的情况下,而法官不能因无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才不得不适用法律原则。就本案来看,因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132条,故直接适用公平原则自为不妥。
公平原则在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中均有适用。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体现为公平责任原则,那本案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呢,即能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
首先应当看一下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基础。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归责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罗马法上的主要成就之一,让存在过错的乙方承担责任,这个本质上也是公平责任的体现和要求。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使主体在从事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尽到注意、保护、照顾等义务,从而避免损害他人。同时使得行为主体,对于自己行为的“度”,和行为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能有一个预先的判断,是进行社会行为的必要心理准备。
公平原则在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中均有适用。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体现为公平责任原则,“也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损害均我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下,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2)。具体对应的法律条文为《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责任原则有一元制、二元制、三元制。中国采用三元制度,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共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无疑是中国民法的一个特色。用公平责任原则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就是滥用,从而减弱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进而动摇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
即使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那也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为请求权基础进行裁判,而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前提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从本案来看,甲、乙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原因,故第132条自无适用的余地。本案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甲、乙按照过错各自承担损失,这个是当然之理。因此本案中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也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所有判决丙适当补偿乙10%确值得商榷。
结论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直接体现为《民法通则》第132条,此条称为公平责任原则。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最大问题是容易被滥用。滥用公平责任原则无疑会动摇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
(1)、王利明 杨立新 王轶 程啸《民法学》2017年第5版 22页
(2)王利明 杨立新 王轶 程啸《民法学》2017年第5版 2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