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徐某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全日制,工资模式为“无底薪纯提成”。徐某入职后,在业绩好的月份,其提成工资能达到1.5万元左右,但在行情不好的月份只有1500元左右。2023年6、7月份,因销售业绩不好,徐某连续拿了两个月2000元不到的工资。他向公司提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两个月工资的要求,A公司不同意,认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徐某于2023年8月10日提出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补发工资。
A公司辩称,徐某月平均工资在1万元以上,远超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庭审证据显示,徐某除了外出跑业务,其余时间都在公司正常上班。
PART. 1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未果,仲裁委裁决A公司对徐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工资,予以补足。
PART.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像徐某这种某些月份工资很高、但某些月份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公司是否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工资?是以每个月份还是全年平均月工资来衡量?
PART.3
案例分析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徐某与A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显示徐某从事全日制工作;根据庭审证据显示,徐某除了外出跑业务,其余时间都在公司正常上班。因此,徐某的工资发放应符合最低工资标准。从《最低工资规定》的立法精神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参考依据来看,法律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法定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以支持其个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因此,用人单位无论实行何种结构的工资模式,都应遵守最低工资制度的约束,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
文章来源:公众号“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