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蔺晓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0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小王是名医生,2018年5月底,因为一次与工作无关的事故,单位决定让小王待岗,直至2019年8月也未曾让其工作,期间没有发放小王的工资及福利待遇。2019年8月,小王找到蔺律师想要解决其劳动纠纷问题。
经蔺律师梳理,本案可简括为:小王非因工资原因被某医院停止了工作,医院再此期间多次表示要与小王终止劳动关系,但并不向小王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小王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无人问津。2019年5月,小王曾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仲裁不予受理后,小王向法院提起一审,因为证据不足,最终撤诉。2019年8月,小王想再次起诉,解决目前与单位的劳动争议问题。
蔺律师观点:小王之所以没有在第一次起诉中得到补偿金,是因为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单位提出、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只有在符合法定(也就是劳动合同法38条、40条、41条等)情况下,劳动者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蔺律师首先注意到的点是违法调岗问题,医院因为非工作中产生的事故就停止了小王的所有工作是否合法?答案是不合法。医院正常运营,没有客观情况产生需要让劳动者停止工作,单位的行为明显是单方的调岗行为。随着调岗而来的就是降薪问题,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单位连最低的工资标准都不发放,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这就符合了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及劳动合同法38条之“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法定条件。这样的话,小王完全可以直接和医院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蔺律师并没有建议小王现在就和医院解除劳动关系,因为离职前12个月用人单位并没有向小王发放劳动报酬,如果真现在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很有可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这就与小王正常工资差了三倍有余,这对小王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蔺律师改变了案件思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回到原岗位上工作。
这样一来,一能给单位施加压力(具当事人了解,单位目前无法安排其工作,单位科室比较紧张),二又能提高小王的工资基数。就这样,在蔺律师的指导下,小王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原工作岗位,补齐拖欠工资为由提起了仲裁。
本案结果:本案在一审阶段,因为单位实在无法安排工作,加上蔺律师与法官、对方代理人沟通,医院紧急组织领导班子开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医院向小王支付了9万元的补偿款。本案顺利结案,小王也达到了自己的预期目的。
律师有话说:其实,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变换思路来解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需要机械套搬法条。如果您有无法自行解决的劳动案件,您可以随时与蔺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