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晓晗律师 08:00-19:59
蔺晓晗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 _天津合同纠纷律师_天津公司法律师_天津蔺晓晗律师_天津劳动蔺晓晗律师
13302086111
咨询时间:08:00-19:59 服务地区

工作中因极度中暑、热射病死亡,公司是否该赔偿?

发布者:蔺晓晗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2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当事人:


原告: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2、陈某某2


原告代理人:蔺晓晗,天津佳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圣达公司、李某


案件背景:


王某兴(原告陈某某之夫,原告王某某和王某某2之父,原告陈某某2之子)在安圣达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22年8月2日因极度中暑、热射病等症状被送往医院,后于同年8月12日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在高温下要求王某兴继续工作且未提供防暑措施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救护车费用、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总计1433840.33元。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安圣达公司:否认与死者存在劳务关系,主张死者是室内作业,公司不存在过错。


李某:否认与死者存在劳务关系,认为自己仅是介绍人,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结果:


认定王某兴与安圣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李某为介绍人。


认定王某兴的死亡与其在安圣达公司的劳务活动存在因果关系。


判定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安圣达公司承担40%,原告承担60%。


赔偿判决:


安圣达公司需赔偿原告552496.13元,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救护车费、交通费等。


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蔺晓晗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天津诺伦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3302086111
    • 天津诺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58.8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4次 (优于99.0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49次 (优于99.6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1881分 (优于99.1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4篇 (优于98.82%的律师)

    版权所有:蔺晓晗律师IP属地:天津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8477 昨日访问量:1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