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蔺晓晗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2日 40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王奶奶2022年4月22日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王奶奶入住养老院,由养老院对王奶奶进行看护与护理,王奶奶及家属每月支付近万元的服务费。
2023年3月10日,王奶奶在养老院处跌倒,养老院并未及时通知王奶奶家属。王奶奶家属前来养老院看望,久等不见王奶奶,养老院才告知王奶奶早上在养老院摔倒。在王奶奶跌倒后养老院并未尽到及时送医义务,是王奶奶之子吴世宇驾车送王奶奶就医。后经诊断,王奶奶为“股骨转子间骨折(左)”、骨质疏松等,王奶奶进行了手术治疗。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奶奶及家属找到蔺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二、蔺律师分析:
王奶奶在跌倒前身体状态不佳,须坐轮椅行动,养老院对此充分知情。养老院作为专业的老人护理机构,未尽审慎的看护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老人受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养老院辩解:
老人跌倒属于意外事件,我方对此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我方履行了合同以及行业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我方于意外发生时及时联系医护人员检查及通知家属,不存在任何隐瞒、延误的情形。
四、法院判决:
法院采信了蔺律师的观点,认为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双方形成住养关系,且双方约定护理等级为介护一级,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王奶奶意外摔伤,对于老人的摔伤,养老院未能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王学英的摔伤负有过错,椿萱茂公司应承担责任。王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的了解,应当配合老人院的护理工作,对其自身摔伤也负有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王学英与椿萱茂公司之间承担3:7的过错比例。
最终判决赔偿老人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