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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晓晗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二审维权胜诉案例

发布者:蔺晓晗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蔺晓晗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二审维权胜诉案例

案件经过和结果

被上诉人 L 某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入职某院校,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该院校在 2009 年 9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没有为 L 某缴纳社会保险,2025 年双方就岗位调岗事宜产生分歧,L 某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送达被迫离职通知书,以未足额缴纳社保等理由解除劳动关系。L 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仅确认劳动关系,未支持经济补偿、绩效考核奖等诉求。L 某向某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判令该院校支付绩效考核奖 3600 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309324.48 元。

该院校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含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超过时效,社保断缴系劳动者自身过错,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有误,劳动者单方离职不应发放绩效考核奖,请求改判无需支付对应款项。蔺晓晗律师作为 L 某的二审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绩效考核奖也应当予以给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蔺晓晗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梳理一审卷宗、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被迫离职通知书、工资奖金发放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时效、劳动者过错、工资基数、奖金不予发放等多项上诉理由进行逐项拆解抗辩。律师明确区分劳动监察查处时效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指出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能将社保未缴纳责任归责于劳动者。同时结合工资、学年奖金相关凭证,论证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合法性,说明绩效考核奖的应付依据,向二审法院充分阐述我方事实与法律观点,帮助法庭采纳我方意见,维护当事人一审已经取得的胜诉成果,实现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行使被迫解除权具有实务参考价值。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简单以劳动监察两年查处期限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将社保漏缴责任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不能以劳动者曾经长期在岗工作,就视为劳动者放弃社保相关法定权利。同时劳动关系解除后,对于劳动者已经达标应当取得的绩效考核奖,不能简单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直接拒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规范设置绩效奖金发放条件,避免设置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劳动者遭遇社保欠缴情形,应当注意留存社保查询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行使自身劳动维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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