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蔺晓晗律师代理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仲裁维权成功案例
案件经过和结果
申请人 B 某于 2007 年 9 月 1 日入职某企业,岗位为前道对接岗,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期受行业下行影响,该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在未取得 B 某同意的情况下,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单方安排 B 某进入待岗状态,同时存在社保欠缴、部分时段工资未足额发放的情况。B 某不认可强制待岗安排,多次向企业发送催告函提出异议,后于 2026 年 7 月 1 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要求企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助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企业抗辩已经足额缴纳社保,待岗是经营亏损导致的合理安排,部分福利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仅同意出具解除证明及协助办理失业申领。蔺晓晗律师与同所律师共同担任 B 某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审理。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企业存在社保超期限补缴,未经协商单方安排待岗,部分工资未发放的事实。最终裁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128284.96 元,支付 2026 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1 日防暑降温费 267.35 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协助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蔺晓晗律师代理本案过程中,系统整理劳动合同、催告函、解除通知、工资流水、税务部门社保限期缴纳通知等全套证据。针对企业提出的经营困难安排待岗、社保已完成补缴、时效抗辩等意见,逐项进行法律抗辩。律师重点论证用人单位变更岗位薪酬、安排待岗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强制待岗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同时指出超出限期完成社保补缴仍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支撑劳动者被迫解除的法律基础。结合工资记录核算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明确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帮助仲裁庭查清案件关键事实,推动仲裁委支持劳动者核心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处理企业单方待岗、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具备参考价值。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要安排员工待岗,不能直接单方面作出决定,应当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未经协商的强制待岗,会被认定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社保即便事后完成补缴,如果超出行政机关限定的补缴期限,依旧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主张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等法定福利,需要留意一年仲裁时效,超出时效部分将无法得到支持。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调整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变更规则,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遇到强制待岗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提出异议,留存沟通、催告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