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晓晗律师 08:00-19:59
蔺晓晗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 _天津合同纠纷律师_天津公司法律师_天津蔺晓晗律师_天津劳动蔺晓晗律师
13302086111
咨询时间:08:00-19:59 服务地区

蔺晓晗律师代理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诉讼胜诉案例

发布者:蔺晓晗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蔺晓晗律师代理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诉讼胜诉案例

案件经过和结果

被告 Z 某主张其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入职某劳务服务公司,岗位包含班车驾驶、驻厂以及招工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协议,公司未向其交付协议文本。Z 某称自身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通过微信按月发放报酬,未缴纳社保公积金,后期工作调整为仅负责招工,2025 年 12 月 17 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Z 某就此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确认 2025 年 2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该劳务公司向 Z 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9618.32 元。

该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在上述时间段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讼费用由 Z 某承担,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蔺晓晗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Z 某庭审中坚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Z 某提交个税申报信息、家人群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聊天记录、工资台账以及短视频平台招工信息作为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 Z 某曾提供招工相关服务,不足以证实存在劳动关系项下的人身依附管理关系,亲属关系背景下的个税申报记录不能等同于工资发放,相关台账金额和个税申报金额无法相互印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 2025 年 2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无需支付 19618.32 元经济补偿金,案件受理费由 Z 某承担。

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蔺晓晗律师作为本案代理律师之一,接收案件后梳理仲裁卷宗与全部案件材料,厘清双方亲属关系这一关键背景事实,针对对方提交的个税申报、群聊声明等看似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整理抗辩逻辑。律师围绕劳动关系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要件组织抗辩意见,向法院说明个税申报不等同建立劳动关系,离职声明仅代表终止业务合作,不能推定为劳动关系解除,同时指出对方证据之间金额矛盾,举证存在缺陷,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展开论述,帮助法庭辨析证据效力,支撑了原告的诉讼主张,助力当事人取得一审胜诉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存在亲属关系主体之间区分业务合作与劳动关系具备实务参考价值。劳动关系认定需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受到用人单位持续性支配管理,形成人格经济组织层面的依附关系。个税申报、对外发布招工信息、发布离职声明等单一证据,不能直接推定劳动关系成立。即便存在亲属之间的业务协助,也要区分普通劳务协助和正式用工。企业应当注意,不能将报税记录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同时企业处理亲属人员业务合作时,应当留存业务结算凭证,厘清用工和临时业务协助的边界。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也应当充分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指令等核心证据,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蔺晓晗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天津诺伦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3302086111
    • 天津诺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59.0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4次 (优于99.0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49次 (优于99.6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1900分 (优于99.1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5篇 (优于99%的律师)

    版权所有:蔺晓晗律师IP属地:天津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83173 昨日访问量:1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