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蔺晓晗律师代理某法律咨询公司劳动争议抗辩成功案例
案件经过和结果
申请人 L 某主张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入职某法律咨询公司,岗位为案源拓展销售,双方约定底薪三千元加律师费回款绩效提成,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称公司存在拖欠提成工资、加班费等情形,2025 年 7 月 7 日遭到公司无故辞退,遂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提成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违法解除赔偿金多项请求。
被申请人某法律咨询公司委托蔺晓晗律师参与本案仲裁程序。被申请人抗辩双方属于平等民事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要求的管理从属关系,申请人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无需打卡,工作时间与工作模式自主安排,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取得的款项属于业务合作分成,并非劳动报酬,双方签署过合作协议。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申请人提交合作协议及附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反驳。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案涉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完成注册登记,申请人从事案源拓展工作,款项通过银行及微信进行给付,部分银行转账备注为工资,但双方不存在考勤记录。结合全案证据,仲裁委认定双方缺少劳动关系必备的人身隶属性与经济隶属性,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底薪加提成的劳动报酬约定,双方属于民事合作关系,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本案办理过程中,蔺晓晗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之一,梳理全部业务往来材料,提取合作协议、多方签署的解除合作协议、业务结算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围绕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搭建抗辩思路。针对转账备注显示工资这一不利表象,协助整理公司财务过账、案件预支款结算的完整事实逻辑,向仲裁委说明转账备注仅为财务做账需要,款项实质是按案件成果结算的合作分成。庭审中重点从人身管理关系、报酬发放模式两个核心角度展开说理,区分民事合作与劳动关系的边界,辅助仲裁庭查清案涉款项均对应具体案件业务结算的事实,帮助当事人实现全部抗辩目标。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区分民事合作关系和劳动关系具备参考价值。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体适格,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四大要件。实务中部分业务合作会出现转账备注工资、业务内容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表象,但不能仅凭该类表象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判断核心应当落实到是否存在规章制度约束、考勤管理、指令考核等人身管理行为,以及报酬是否按月固定发放。对于企业而言,开展案源介绍类合作业务时,应当规范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平等合作地位,留存业务结算记录,厘清民事合作与劳动用工的界限,防范被认定劳动关系带来的用工风险。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也应当厘清法律关系,根据实际合作模式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