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蔺晓晗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2日 18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败诉,二审如何确立劳动关系
1.基本案情:
甲先生的从事的是服务工作,入职时用人单位(门店)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并没有规范的考勤管理记录,一切工作命令,工作安排都在微信工作群中进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效益不好欠发工资,疫情结束后恢复营业,但仍然欠发工资,当事人一审诉至法院,用人单位做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抗辩,态度强硬拒不调解。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并驳回了甲先生全部的诉讼请求(包括工资)。一审败诉后,甲先找到了蔺律师,上诉维权。最终二审中公司愿意支付拖欠工资,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当事人当场拿到了欠发的工资。
2.律师分析:
甲先生只有微信工作群,蔺律师接到委托后,首先和当事人一起重点找出并标注了工作群中店长的工作管理:员工十不准,业绩不达标要惩罚,开会通知,如何办理业务,服务标准与规范;薪资管理:不同客户,不同业务种类的提成标准,全勤奖,病假事假扣款标准;考勤管理:每天上下班时间,请假流程,值班安排。其次指导甲先生寻找前同事作为证人,证明微信工作群内容的真实性。由此形成了代理意见:用人单位对甲先生进行了全面的用工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者除需举证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对方经营一致,重点应举证并论述自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明显区别就是劳动关系带有人身依附性,管理性。而非自由的不受拘束的双方平等的劳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并不局于常规的工服工牌、考勤打卡表格。随着微信、钉钉等办公软件的普及,用人单位更愿意通过网络进行工作安排、病休假流程等,薪资管理、工作规范会脱离传统形式,散落在微信日常的聊天记录里,举证一方需要更多的让法官重视内容而非形式。
3.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为,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
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通过律师在二审中举证和法理分析,经法官与单位沟通,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保证,逆转了一审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