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晓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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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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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后消失,追回借款成功案例

发布者:蔺晓晗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7日 8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现实中,很多人借完钱之后就推脱不还,到了最后甚至电话不接,住址也人去楼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出借人)想要回来借款也没有办法。蔺律师2017年解决的了一个类似的案件,成功帮当事人要回了借款。

  案情回顾:

   当事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当事人借款,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周期两个月,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712日,同日当事人支付了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到期后,当事人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先是声称没有资金归还,后就不再接原告电话。

   无奈,当事人找到了蔺律师,蔺律师建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回案款。当事人接纳了蔺律师的建议,将案件委托于蔺律师。

 案件进展:

 因为无法找到被告,本案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后法庭按照缺席审理,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庭审中,因为是缺席审理,法庭对于原告的证据要求更加严谨,蔺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银行里水、证人证言、借款凭证等证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

 追回案款:

   判决生效后,蔺律师为当事人立了执行案件,法院通过查控系统直接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卡。被告得知自己财产被冻结后,主动联系当事人,还清了全部借款及利息。至此,全部借款成功追回。

 律师意见:

 这样的民间借贷案件很多,很多当事人因为觉得诉讼程序繁琐,不愿意提起诉讼。但是民间借贷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极大降低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

  另外,蔺律师建议,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时最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财产保全若干规定》,在财产保全时,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利用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询的。(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见,国家针对这种欠钱不还的“老赖”,还是赋予了债权人很多保护措施的。

  最后,蔺律师提醒一下各位当事人,在进行借款时,一定要保留好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万一到了诉讼阶段好有的放矢。


专注劳动纠纷、工伤纠纷、合同纠纷。蔺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律所合伙人,天津市妇联巾帼普法讲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天津佳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5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