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蔺晓晗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1日 1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年底,劳动者小L找到蔺律师,讲述了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情况,希望能得到蔺律师帮助,在了解案情后,蔺律师接受了委托,正式代理本案。
经蔺律师整理,本案关键内容如下:
1、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产生口角纠纷,领导直接将劳动者辞退,并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中旬登报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7年10月27日擅自给劳动者办理了离职手续。
2、劳动者入职时并未签署劳动合同,工作半年后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且两份合同均在用人单位。本案出现纠纷后,单位恶意在劳动合同中修改,填写了诸多对劳动者不利内容,如“系劳动者自身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合同,本人不向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权利”等等。
3、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称需要劳动者向单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后才会出具。
针对本案其他一些情况,蔺律师向小L阐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并指导作出提出了仲裁请求,包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要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以及开具离职证明等。
蔺律师代理思路如下:
1、本案首先面临的是《劳动合同》问题,因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了仲裁处境之困难。用人单位在涉诉之后,针对仲裁内容进行了填写,排除掉了许多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蔺律师主张用人单位后来填写的不公平条款应属于无效内容,最终得到了仲裁庭的认可。
2、关于违法解除问题,虽用人单位一直强调是劳动者是自动离职,但劳动法领域不存在“自动离职”这个法律概念。就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合法的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我方已经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于2017年10月27日办理了退工手续,但单位无法证明解除的合法性,最终仲裁庭也采信了蔺律师的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用人单位采取登报方式已经于2017年10月中旬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蔺律师依据天津市高院最新《审理劳动争议指南》的内容,主张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预留的通讯地址送达通知,用人单位登报程序不合法,最终也得到了仲裁庭的采信。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时间均按照我方主张进行了裁决。
3、办理离职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既然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就不能因为其他原因不予办理,我方坚持让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最终也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本案结果: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我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2017年10月份工资的请求,也支持了我们要求出具离职证明以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
最后,蔺律师建议,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主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要签空白合同,合同签订后要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