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蔺晓晗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7日 10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张女士及姐姐于2018年年初找到蔺律师,其有一套房屋属于张女士父母于2000年初购置的,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张女士父母均已过世,因为房价上涨,房屋出卖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想委托蔺律师解决该问题。
后通过蔺律师向当事人了解,涉案房屋的买方(即当事人一方)有三个继承人,其中有一个继承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和当事人协商,最后决定以房主为被告、以不配合办理过户的继承人为第三人的角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后该第三人向法院提交答辩内容同意过户,我们想法院提出了撤销第三人身份,要求追加第三人为原告的申请,法庭准许。通过蔺律师代理,本案最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 本案代理思路及代理过程:
本案是一个遗产继承和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竞合的一个案件,在接到本案时,如何选择案由是一个难题。因为继承人作为原告的诉讼资格是基于对合同中债权的继承,而审理上却又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考察。最终经过和立案法官沟通,本案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
案件审理中,通过庭前沟通,本案主审法官并不支持我方诉请,要求我方撤诉以别的案由再立案,但通过蔺律师与当事人讲解,当事人坚持诉讼。蔺律师又向法官提交了多起相同案例,最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庭前,蔺律师指导当时人收集了房屋买卖合同、收据、物业费票据、录音等证据,证明我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违约的事实。
最终,合议庭支持了我方诉请,我方胜诉!
三、本案法律分析:
一般遗产继承案件中,继承的大部分都是动产、不动产,继承债权的相对较少。本案正是继承的债权。债权从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而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方合同主体去世,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性是否制约继承人参与到合同当中?合同主体能否直接变更这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有人认为,站在合同角度,一方去世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就随之自然终止,继承人不能再就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主张。
蔺律师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果权利义务随着去世而终止的话,势必对债权人一方不公平,进而也会影响有序的交易秩序。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是可以当做遗产来继承的,继承人也是有权可以当做原告来参与诉讼,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也是支持了这种观点。
如有其它合同问题,大家也可向蔺律师咨询。电话:13302086111(微信同手机,咨询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