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晓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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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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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继承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成功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蔺晓晗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7日 8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张女士及姐姐于2018年年初找到蔺律师,其有一套房屋属于张女士父母于2000年初购置的,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张女士父母均已过世,因为房价上涨,房屋出卖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想委托蔺律师解决该问题。

   后通过蔺律师向当事人了解,涉案房屋的买方(即当事人一方)有三个继承人,其中有一个继承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和当事人协商,最后决定以房主为被告、以不配合办理过户的继承人为第三人的角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后该第三人向法院提交答辩内容同意过户,我们想法院提出了撤销第三人身份,要求追加第三人为原告的申请,法庭准许。通过蔺律师代理,本案最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 本案代理思路及代理过程:

  本案是一个遗产继承和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竞合的一个案件,在接到本案时,如何选择案由是一个难题。因为继承人作为原告的诉讼资格是基于对合同中债权的继承,而审理上却又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考察。最终经过和立案法官沟通,本案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

  案件审理中,通过庭前沟通,本案主审法官并不支持我方诉请,要求我方撤诉以别的案由再立案,但通过蔺律师与当事人讲解,当事人坚持诉讼。蔺律师又向法官提交了多起相同案例,最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庭前,蔺律师指导当时人收集了房屋买卖合同、收据、物业费票据、录音等证据,证明我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违约的事实。

 最终,合议庭支持了我方诉请,我方胜诉!

  三、本案法律分析:

  一般遗产继承案件中,继承的大部分都是动产、不动产,继承债权的相对较少。本案正是继承的债权。债权从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而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方合同主体去世,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性是否制约继承人参与到合同当中?合同主体能否直接变更这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有人认为,站在合同角度,一方去世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就随之自然终止,继承人不能再就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主张。

  蔺律师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果权利义务随着去世而终止的话,势必对债权人一方不公平,进而也会影响有序的交易秩序。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是可以当做遗产来继承的,继承人也是有权可以当做原告来参与诉讼,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也是支持了这种观点。

    

 

  如有其它合同问题,大家也可向蔺律师咨询。电话:13302086111(微信同手机,咨询请注明)


 


专注劳动纠纷、工伤纠纷、合同纠纷。蔺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律所合伙人,天津市妇联巾帼普法讲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天津佳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5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