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楠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7日 8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情简述: 本案中韩某在任职某地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时,对于其同学史某非法破坏耕地的行为没有及时予以查处,后期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在检察机关审查其他案件时被发现,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法院认定其已经违反了《刑法》402条的规定,构成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侦查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犯罪线索并予以落实后交由有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该案中史某的犯罪问题已经侦查查明,并已经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相关的证据已经在其他案件中予以确认,因此对于韩某来讲其犯罪事实基本上已经全部落实。
对于此种案件来讲,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后给委托人提出最有利的辩护方案,此类案件在做有罪或者无罪辩护时辩护空间基本上已经很小了,因此可以考虑在量刑辩护上多做考虑。
本案中,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综合考虑的案件的情况以及其他因素,决定为韩某做量刑辩护,最终量刑建议也被法院所采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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