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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XX、鹤壁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陈楠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汝XX,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陈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等。
被执行人:鹤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法定代表人:原XX,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原XX,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原XX,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张XX,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22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18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鹤壁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原XX、原XX、张XX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2018年3月20日,本院向鹤壁市山城区财政局送达(2018)豫06执恢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鹤壁XX公司开发建设的“枫岭嘉城XX”项目中返迁户交存在该财政局的房屋差价款XXX.84元。3月21日,鹤壁市山城区财政局对本院作出的提取裁定提出异议。2018年4月2日,本院作出(2018)豫06执异1号执行裁定,撤销了(2018)豫06执恢1号提取裁定,申请执行人汝XX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2018年6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汝XX的复议理由,维持本院(2018)豫06执异1号执行裁定。2018年9月10日,本案中止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另案赵X申请执行鹤壁XX公司民间借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本案是2015年7月31日)诉讼保全冻结鹤壁XX公司在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的购房款300万元,后赵X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正在再审程序中。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案的300余万元款项与另案赵X冻结款项系同一笔款项,鉴于本案款项冻结之前已有赵X申请执行鹤壁XX公司一案先于本案冻结相关款项,系轮候冻结,在赵X案再审尚未作出最终裁判的情况下,本院对此笔款项不宜进行处置。被执行人鹤壁XX公司开发建设的“枫岭嘉城XX”房产为无证房产,系政府政策性安置房,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在短期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鹤壁XX公司、原XX、原XX、张XX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汝XX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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