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D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华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0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0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6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