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楠律师
郑州律师,郑州专业律师
18736091411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李XX、南阳XX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楠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执行案外人):南阳市XX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XX。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南阳XX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东环XX。
法定代表人:孔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南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阳中院)(2018)豫1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上诉人南阳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原审被告南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XX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南阳中院(2018)豫1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涉案195万股份系XX公司持有桐柏XX1300万股份的2015年、2016年的经营利润分红转增的股份,已在南阳市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与原来的1300万股份不存在任何关系,4.13%的持股比例并不代表实际的股票数量,工商变更登记后该195万股已经产生相应的收益并代表着相应的股东权益。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的范围是对1300万股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是2016年12月31日,XX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额是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发生的变化,原股份总额由1300万股变为1495万股,评估报告对1300万股作出的评估价并不包括转增的195万股。
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的对象是XX公司持有的桐柏XX4.13%股权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包含评估基准日前4.13%股权的收益及增值,配发的195万股为2015年、2016年未分配利润,为4.13%股权在评估基准日之前中的部分收益,评估价值包含了上述收益。上诉人对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股份概念理解错误,对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曲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公司辩称:195万股权仍为XX公司持有,不应由XX公司取得。
李XX一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恢复对被告XX公司持有的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桐柏XX)195万股的拍卖;诉讼费由被告XX公司承担。
南阳中院查明:该院在执行李XX与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冻结了XX公司持有的桐柏XX股份1300万股。2017年6月6日,河南XX受该院委托作出豫天衡评咨字[2017]第056号《评估咨询报告》1份。该《评估咨询报告》记载: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评估资产范围为XX公司持有的河南XX公司股份1300万元股权(占全部股份的4.13%),评估目的,XX公司持有的桐柏XX股份1300万元股权(占全部股份的4.13%),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评估值1833.39万元。2017年7月3日,该院作出(2016)豫13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XX公司持有的桐柏XX4.13%(1300万股)。2017年11月6日,该院与买受人XX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XX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下列标的:……以最高价竞得标的物被执行人XX公司持有的桐柏XX1300万股股权(占全部股份的4.13%),成交价为169XXXX0510元……。2017年11月16日,该院作出(2016)豫13执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XX公司持有的河南XX公司1300万股股权归买受人XX公司所有……。
2017年8月,经南阳银监分局批准,桐柏XX按照2015、2016两年合计15%的比例进行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XX公司持有该公司股本1495万股,比例仍为4.13%(桐柏XX注册资本金于2017年8月24日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为36179万元)。至目前,桐柏XX未对XX公司现金支付股息或红利。在XX公司持有的桐柏XX1300万股股权拍卖之后,该院对转增形成的的1495万股与1300万股的差额部分195万股另行拍卖,被告XX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195万股应为被告XX公司享有。该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豫13执异6号执行裁定,对该195万股中止拍卖。原告李XX遂提起本案诉讼。
南阳中院认为,河南XX在对XX公司持有的桐柏XX1300万股股权(占全部股份的4.13%)进行价格评估时出具的(2017)第56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即评估价值包含1300万股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应分配收益。该报告在拍卖前进行了展示,确立了拍卖标的的权利范围。被告XX公司参与竞买1300万股权,是基于包含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收益的价值判断。虽然XX公司在竞买时对收益的具体分配方式尚不明确,但对必然享有收益权是明知和期待的。故XX公司所购买的1300万股应为含权股,即包含利润分配权的股权。相对于转增前的1300万股而言,转增后的1495万股属除权股,即已除却前期利润分配权的股权。无论转增前的1300万股还是转增后的1495万股,均占全部股份的4.13%,二者权利范围相同,具有对应关系。而转增前的1300万股与转增后的1300万股虽然数字相同,但内在价值存在区别,不具有对应关系。既然XX公司购买的是含权股,当然有权取得该部分股权所应分得的利润(195万转增股)。导致195万股重复拍卖的原因是桐柏XX2017年8月才对2015、2016两年的利润进行增资扩股,而执行中在拍卖1300万股股权前没有重新查询变更后的工商登记。对此,应据实纠正。确认争议的195万转增股归被告XX公司所有。原告诉请恢复对195万股的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提起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条件之一是:对案外人的异议,执行法院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也即此处的中止执行裁定,针对的必须是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是执行异议程序中对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提出实体权利请求,请求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保护其私法上的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是产生于执行程序之前的民事法律行为或非民事法律行为,或在执行程序之前已经和执行标的建立起某种法律关系,而不包括在执行程序中,因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而与执行标的建立某种联系或法律关系。
本案中,XX公司因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而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拍卖的过程中,作为执行标的的竞买人,与执行标的建立法律关系,其所提异议针对的也是执行法院拍卖195万股权的执行行为,李XX在执行异议中的答辩及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请求,也是对执行法院是否应当中止拍卖涉案195万元股权的执行行为在提出抗辩和主张。故,XX公司作为执行标的的竞买人,是执行程序中要求中止拍卖的执行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而非执行案外人。南阳中院(2018)豫13执异6号执行裁定将XX公司所提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审查,并赋予其异议之诉的权利,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XX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所提异议依法应当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予以解决。
鉴于XX公司所提异议系利害关系人异议,而非案外人异议,南阳中院(2018)豫13执异6号执行裁定赋予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错误,李XX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并作出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XX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退还上诉人李X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陈楠律师 已认证
  • 18736091411
  •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6.8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8次 (优于89.9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105分 (优于97.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3.02%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楠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675 昨日访问量: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