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任某某在1995年纠集刘某等不法分子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2009年任某某在新乡设立流动赌博点,刘某负责为赌客提供服务,并在赌场内“看场子”。2011年刘某受刘某甲、刘某乙请托找到任某某,任某某纠集刘某等人到某单位将工作人员打伤,并讲工作人员赶出工作地点,事后收取好处费。
律师点评:任某某在1995年纠集不法分子成立的该团伙具有明显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已经属于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同时具有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案也属于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人员地位、所参与的犯罪等情况,对参与人员区分主从犯,并数罪并罚。
本案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确定了辩护方案,因为该案
在审判时,相关证据已经由另案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此辩护人决定进行量刑辩护,最终量刑建议也被法院采纳,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也得到了较好的量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