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XX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北干道西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XX,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XX厂因与被申请人任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乡市XX厂申请再审称,一、劳动仲裁适用法律错误,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关于社会养老保险争议是否有申诉时效的请示》的复函[豫劳社仲裁(2002)6号文]已被废止。二、新乡市XX厂得知该文件被撤销后六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应当受理再审申请。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遗漏新乡市XX厂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
新乡市XX厂为劳动者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判决认为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对新乡市XX厂的上诉请求不予处理,遗漏了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判决于2014年11月14日生效,未适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养老保险争议是否有申诉时效的请示》的复函,新乡市XX厂以其2018年2月知悉该复函被废止为由,于2018年7月27日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新乡市XX厂称本案二审遗漏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新乡市XX厂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XX厂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