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第三人牛某丙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牛某丙与被告倪某乙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购买实物等方式向倪某乙赠与财产。李某甲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牛某丙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倪某乙返还转账及消费支出共计4.3万余元,返还15.2克价值八千余元的实物黄金或支付价款12万余元,以及返还黄金手链等。
倪某乙委托周剑云律师代理本案。倪某乙辩称,部分消费系牛某丙个人消费,认可部分转账及网购金额,但未收到15.2克黄金,且指出原告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第三人牛某丙对原告诉请表示认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第三人牛某丙向被告倪某乙赠与财产的行为效力及返还范围;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转账、网购消费、黄金饰品及共同消费等款项是否应予支持。
周剑云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围绕证据的关联性与真实性进行抗辩:首先,对于原告主张的微信代付餐饮、娱乐等费用,指出该部分证据仅能证明消费情况,无法证明消费主体为被告;其次,对于原告主张的15.2克黄金饰品,指出原告提供的销售单及聊天记录仅能证明购买情况,不足以证明物品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最后,对于部分网购物品,指出收货人并非被告,且原告在派出所调解中支付的一千元与本案赠与纠纷无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关于返还范围,法院采纳了周剑云律师的部分抗辩意见:确认被告应返还微信、支付宝转账及话费充值合计七千余元,网购物品五千余元,以及食物四百余元,共计1.2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收货人非被告的网购物品、无法证明消费主体的餐饮娱乐出行费用,以及证据不足以证明已交付的15.2克黄金,法院均不予支持。派出所调解款项亦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倪某乙返还原告李某甲1.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周剑云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出色的庭审抗辩技巧。面对原告高达十余万元的诉请,周律师精准拆解对方证据链条,紧抓“消费主体不明”、“物品未实际交付”及“收货人非被告”等关键漏洞进行有力质证。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成功引导法院排除无关联证据,大幅核减了原告诉请金额,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显著的案件减损效果。
周剑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