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月,被告人某某甲两次进入被害人某某丙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家中实施盗窃。第一次,某某甲以带被害人去医院为由进入屋内,后临时起意通过密码开锁手段进入卧室,盗走黄金狐狸、黄金珠子及金佛吊坠等物品,随后销赃得款三千八百余元。同月傍晚,某某甲再次采用相同手段进入该房屋,盗走古驰单肩包、仿LV单肩包及黄金戒指等物品。案发后,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某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五千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某某甲对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某某甲的入户盗窃行为能否区别于一般入户盗窃,从而适用缓刑。辩护人周剑云提出,某某甲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侵害对象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普遍社会危害性;其系基于人情关系知晓密码进入,未采用破坏性手段,且盗窃财物多为此前赠与被害人的物品,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同时,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具备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指出,虽然某某甲与被害人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但其在明知被害人及其丈夫不在家的情况下擅自入户盗窃,侵犯了公民财产权与住宅安全权双重法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及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与查证一致的从轻处罚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价值】
周剑云律师在本案中深入挖掘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案发背景,提出被告人系临时起意、侵害对象特定、未采用破坏性手段入户等辩护意见。同时,积极促成被告人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到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律师的专业辩护促使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上述酌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
周剑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