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单位某焊割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某公司许可,由实际经营人王某某伙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销售员王某某等人,生产仿“黑狼”品牌的焊割设备喷嘴、电极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9万余元。其中王某某对接的销售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某文印店内,擅自制造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标贴4万个并销售给王某某,非法获利二千六百余元。被告人宋某己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某塑料厂内,擅自制造上述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盒1.5万个并销售给王某某,非法获利八千余元。案发后,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保证金,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周某某的主观犯罪故意是否明显,以及对其量刑是否应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周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犯罪故意不明显,系初犯、偶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拘役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丁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周某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表明其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周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周剑云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针对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周律师敏锐捕捉到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核心辩点,制定“认罪认罚+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庭审中,周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且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有力论证了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缓刑的从宽判决,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周剑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