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X,山东XX律师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孟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5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XX于2018年12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上诉人赵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柳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