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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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继承纠纷案例

发布者:柳连强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7日 380人看过 举报

2021-07-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均为刘XX、袁X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及院落为刘XX、袁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认定为刘XX、袁X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所提交刘XX公证遗嘱,系公证机关办理,符合公证遗嘱的要件,认定为有效遗嘱。但其遗嘱内容中所得分的财产不是其个人财产,而是其与袁X的共同财产,故刘XX只能处分其个人有权处分的份额,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袁X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为其遗产,由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原告主张其对房屋进行出资,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刘XX在做出公证遗嘱时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予采信。

柳连强聊城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聊城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柳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1371520********56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