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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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布者:柳连强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朋友关系,在被告急需资金的时候出借给被告资金,被告未能偿还的事实由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据、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被告对借款事实的确认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欠款未付的事实。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主张自己目前资金困难,请求分批偿还的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本案借款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借款未能如期归还的事实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被告已经实际偿还的部分,可在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时冲抵借款利息。

柳连强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聊城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柳律师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