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连强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朋友关系,在被告急需资金的时候出借给被告资金,被告未能偿还的事实由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据、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被告对借款事实的确认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欠款未付的事实。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主张自己目前资金困难,请求分批偿还的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本案借款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借款未能如期归还的事实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被告已经实际偿还的部分,可在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时冲抵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