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连强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科凡产品定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XXX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科凡产品定购合同》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因XXX已注销,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应由XXX的实际经营者承继。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53000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损失,因本案对原告虽造成一定损失,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远大于实际损失,对原告的损失以被告自2021年3月28日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以5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