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连强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7日 1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从整个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原告因交通局停止工程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最初的60万元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373284.8元是60万元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原告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其无权要求返回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计算出的定金,原告未履行部分为226715.20元(60万元-373284.8元),依此计算的定金为11335.76元〔3万元*(未履行部分226715.20元/60万元)〕。原告有权要求返还按已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计算出的定金。原告已履行部分为373284.8元,依此计算的定金18664.24元〔3万元*(已履行部分373284.8元/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