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即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33000元。
关于借款利息,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亦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之规定,逾期利息应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2020年6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