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连强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4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该债务应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还是应由被上诉人或上诉人个人承担。
(一)上诉人、被上诉人二人离婚前所累计欠原告的加工费35250元,应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理由:(1)该累计欠款,原告与被上诉人均认可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离婚之前二被告累计欠的原告穿钉加工费,该欠据上虽没有上诉人的签名或捺印,但该些欠款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人共同承担。(2)二人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上诉人承担、与被上诉人无关。该约定属二人间的内部约定,对人具有约束力,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故被上诉人依据该离婚协议约定,主张该债务应由上述人呢承担的抗辩理由,与有关法律相悖,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该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