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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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外*语学校、葛*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柳连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外国语学校称葛XX系主动辞职,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此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外国语学校以葛XX当时没有向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配合葛X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由,称葛XX系主动提出辞职,该理由不当。现外国语学校不足以证明葛XX系主动辞职,一审认定其双方系协商一致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并判决外国语学校向葛XX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柳连强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聊城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柳律师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