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连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外国语学校称葛XX系主动辞职,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此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外国语学校以葛XX当时没有向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配合葛X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由,称葛XX系主动提出辞职,该理由不当。现外国语学校不足以证明葛XX系主动辞职,一审认定其双方系协商一致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并判决外国语学校向葛XX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