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限于山东省内)
正月在一片沉重中过去了,二月刚开头路上的行人同车辆便明显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复工,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到底该怎样支付却成了企业跟职工心中的草。现将整理好的简表奉上,限于山东省内哦。
期间 |
性质 | 工资支付 | ||
如休息是否计薪 | 如上班(包括在家上班)如何计算工资或加班费 | |||
2020年1月25日——27日(大年初一至初三) | 法定节假日 |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 标准工时制,支付300%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支付300%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无加班工资。 | |
2020年1月24日 (除夕) | 休息日(1月19日调休而来) | 不计薪 | 上班后单位可以安排补休; 不能补休的,按照以下标准: 标准工时制,支付200%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法定工时部分支付150%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无加班工资。 | |
2020年1月28、29、30日(大年初四、初五、初六) | 休息日(其中28.29日是25.26日调休而来,30日是2月1日调休而来) | 不计薪 | ||
2020年2月2日 (大年初九) | 休息日(周日) | 不计薪 | ||
2020年1月31、2月1日 (大年初七、初八) | 特殊假期 |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 如加班支付200%工资 | |
2020年2月3日-2月9日 (大年初十--十六) | 延迟复工(其中3日-7日是5天工作日,8日、9日是休息日) | 1、受延迟复工影响的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2、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上班工作的支付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支付资 。 | ||
2020年2月10日到复工前 | 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 隔离治疗期、 医学观察期 |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照其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被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期间的工资。 | |
上述措施结束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 | 病假、医疗期 | 按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的确定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
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按照疫情防控需要在外地休假回来人员在家隔离观察14天) | 1、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2、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3、对因疫情不能按时到岗企业职工,可优先安排年休假或调休轮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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