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离婚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宋某与石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因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石某某经常因琐事对宋某大打出手。2017年11月的一天,石某某喝酒后又对宋某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宋某离家出走。而后双方于2018年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2018年5月宋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石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石某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
律师评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由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宋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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