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出事,同桌人连带责任的承担
夏至后,天气明显炎热了起来,白天变长,夜晚缩短。热情的温度加上亢奋的心情使得大街小巷的烧烤摊、啤酒屋、酒吧都火热了起来。酒是个神奇的东西,既能使人变得熟悉又能让人变得陌生;既能让人高兴也能让人悲伤。因酒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今天我们讨论的是酒后出事,同桌人连带责任的承担。
一场酒局有开始有经过有结局,同样的结局却往往因经过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赔偿责任。
情况一,同席的人都饮酒了,席间没有劝酒的情况,酒后相互履行了互助义务的,或者席间尽了提醒义务的,被告通常不承担或者象征性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016)桂民申2133号潘朝杰等人与韦日教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情况二,强迫性劝酒,比如用各种言语刺激对方的或者明知对方不能饮酒劝其饮酒或者明知对方已无法支配自身行为而放任不管致人死亡的,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的危害有清楚的认知,故被告通常承担次要责任。【案例:(2017)豫民申2284号郭永军、赵启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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