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律师
坚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13255680405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离婚财产纠纷

发布者:张旭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3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先生

被告:李女士

本律师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〇22年1 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 先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撤销原告王先生、被告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2. 依法分割原告王先生、被告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黄岛区XX11号楼1单元 601 室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女士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先生、李女士于2013年11月13日在原胶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结婚登记。后双方为购买房屋规避地方商品房限售、限购政策, 于2021年3月23 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XX11号楼1单元601 室房屋归女方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本条 约定并非王先生、李女士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女士在订立本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故王先生依法起诉请求撤销并依法分割财产。

李女士辩称,第一,本案中李女士与王先生的离婚事实既定,已领取离婚证。双方《离婚协议书》载明: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达成协议如下:1.婚生子小王由李女士抚养,抚养权归李女士; 2.位于XX11号楼1单元601 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债务由王先生承担。双方在《离婚协议书》尾部分别签署意见并签名:“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同时有婚姻登记员签名确认。第二, 《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合法有效。1.王先生与李女士双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一并做出处理,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或其他导致约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2. 《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XX11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债务由王先生承担。但同时也约定:婚生子小王由李女士抚养,抚养权归李女士。该《离婚协议书》是建立在 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衡量婚生子小王的抚养、 财产分制、债务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协议,而不是像其他民 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故《离婚协议书》第 二条约定的“位于XX11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 债务由王先生承担。”不能与其他条款割裂单独适用。王先生主 张单独撒销该条约定,并无法律依据。3.王先生颠倒事实,真实详情并非李女士欺诈,实际是王先生一直引导操控。王先生在达到离婚目的后,以复婚为由,积极主导以李女士为借款人、以属于李 女士的本案争议房产向银行抵押并获取贷款,并透支李女士信用卡近 12万元(李女士已另案起诉),于2021年7月份,在离婚仅4个月后,将所得贷款用于购买王先生单独所有的房屋一处。现又以 “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重新分割争议房产,且拒绝复婚, 妄图继续获取更大利益。此事实无法证明李女士存在王先生所述的 “存在欺诈行为”。综上所述,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3年11月13日在原胶南市民政局婚 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生育婚生子小王,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 2021 年3月23日在黄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 《离婚 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女方抚养,抚养权归女方;位于XX11号楼1单元601 室房屋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

2、 本案争议的XX11号楼1单元601 室房屋现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离婚后李女士用该房屋作为抵押贷款70万元,该70万 元被王先生用于购买黄岛区烟台路227号14栋1单元104户房屋。 王先生称,当时为了买房子而离婚,离婚后把涉案的XX11 号楼1单元601 室房屋抵押作为银行贷款,所贷款项被王先生使用,因李女士去银行索要抵押贷款合同,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王先生把涉案房屋内物品砸了。

3、 王先生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的理由为李女士存在欺诈 行为,理由为:李女士存在婚外情;签订离婚协议时是为了夫妻购 买新的商品房,为了享受首套房优惠贷款政策,把房子登记到被告名下。购买完房子后复婚。离婚后双方没有离开,而是共同居住在一起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 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 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王先生 主张李女士在分割财产时存在欺诈,重新分割财产。民法上的欺诈 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 出错误意思表示。现王先生所称“为了购买商品享受首套房优惠 贷款政策,把房子登记到被告名下”,但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 以证明该事实,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离婚时如何 处置涉案房屋应该有清楚的认识,现以此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 议》中对房产处理的约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王先生主张的李女士婚内出轨,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李女士婚内出轨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王先生以李女士存在 欺诈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处理的约定的诉求 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王先生的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先生负担。

张旭律师 已认证
  • 13255680405
  • 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503分 (优于91.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2篇 (优于94.1%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旭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3545 昨日访问量:12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