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旭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7日 6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女士
本律师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王先生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先生返还因不当得利对原告李女士造成的损失共计116,290.06元;二、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先生以116,290.0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四倍的标准向原告李女士支付自2021年
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王先生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3日,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及领取离婚证后,原告李女士多张信用卡由被告王先生持续控制并使用。经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核实,被告王先生承认信用卡是其自行使用,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承诺自愿归还信用卡所欠欠款。因部分信用卡逾期后,银行主动催促还款,为避免丧失银行信誉,原告李女士于2021年11月将被告王先生控制的所有信用卡所欠欠款归还,7张信用卡共计欠款116,290.06元。双方已不具有婚姻关系及其他法律根据,被告王先生的行为导致原告李女士因此遭受损失,自己获利。现经原告李女士多次催要,被告王先生拒不偿还对原告李女士造成的损失。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共同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万元整,具体分期支付方式为,被告于2022年8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万元,于2023年1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万元,于2023年4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万元,于2023年7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万元,于2023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万元,于2024年1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万元,于2024年4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万元,于2024年7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万元,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被告需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剩余未付款项(含未到期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且原告有权对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含未到期款项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3元(按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女士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4年
1次 (优于78.74%的律师)
4561分 (优于91.53%的律师)
一天内
62篇 (优于94.0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