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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

发布者:张旭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3日 2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王

法定代理人:李女士

本律师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王先生

原告小王与被告王先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 月 1 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先生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 年 3 月 2 3 日至原告小王年满18岁止。共计124月,合计2232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小王出生于2013年6月1 日,系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婚内所生。

2021 年3月23日,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为:婚生子小王由女方抚养, 抚养权归女方,没有明确约定给付抚养费数额。直到起诉之日, 经李女士多次催要,被告王先生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小王的扶养费。经李女士了解,被告王先生经济收入良好,并无合法 理由拒付抚养费。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一、小王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告 起诉追索抚养费依据的是答辩人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该协议书由答辩人与李女士签定,“婚生子小王由女方李女士抚养, 抚养权归女方。”而协议的双方并非子女小王,作为被抚养人 的子女在该协议中仅为享受权益的第三人。二、答辩人已经支付 了部分抚养费。答辩人于2021年7月1 日为小王购买“琴岛e 保”商业健康补充保险、2021年8月6日为小王报名参加外语 课外培训班共支出5336元。三、答辩人认为原告主张抚养费过 高。答辩人现无固定收入,也无条件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答辩人愿按800至1000元的标准逐月支付小王的抚养费。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小王于2013年6月1日出生,系被告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 生子。被告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21年3月23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王由李女士抚养。双方未就抚养费进行约定。被告王先生为原告小王投保商业保险支出139元,被告王先生2021年8月为小王缴纳课外辅导班支出52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每月1200元生活费,300元每月生活学习费用,还有300元每月兴趣班费用,总计每月1800元。被告陈述其无固定工作,干一些小的工程,因为疫情原因, 没有活,还有工程款积压的还挺严重,平均每月下来的话,也就是4000块钱,没有其他需要抚养的子女。

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 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 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本案原告主体适 格。本案中,王先生在与李女士离婚时未对王先生应向小王支付 的抚养费进行约定,王先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 双方约定被告王先生不需要支付原告抚养费,李女士亦未在双方解 除婚姻关系时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王先生支付抚养费,因此小王 要求被告王先生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结合双方陈述的事实以及 被告王先生的收入及原告的花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王先生自 2021年3月23日起需向原告小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小王年满十八周岁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王先生自2021年3月起于每月23日前支付原告王启同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小王年满十八周岁止(2021年3 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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