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旭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7日 1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女士
本律师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荆先生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荆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荆先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1000000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 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 年 5 月 9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1600000 元,原告通过其父亲李先生账户向被告支付了该笔借款。后, 被告偿还部分借款。截至 2020 年 6 月 4 日,被告尚欠 1000000 元未付, 并出具借条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借条出具后,被告 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遂诉。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诉请;被告现在没有钱,但另有 2000 多万债权正在主张权利,原告可查封被告债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3 年 5 月 9 日,原告通过案外人李先生账户向被告 转账 1600000 元。
2.2020 年 6 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荆 先生于 2013 年5月9号向李女士借款人民币 1600000.00 元 (大写壹佰陆拾万元) 借款利息为 1.5%。截至目前尚欠本金 1000000.00 (壹佰万元) 没有支付,以上没有支付部分按照 年利率 12%计算利息。以此为据。
3.庭审中,原、被告对借条中的利息约定予以确认,原 告主张被告从未支付过利息; 被告主张借条出具前的利息已 支付完毕,并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1000000 元。双方另确 认被告是原告的妹夫, 李先生是原告父亲。原告主张出借款项为原告自有财产,被告称该款项实际属于李先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 全面履行。被告对欠付原告借款本 金 1000000 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系对原告主张债权的认可。 被告应依约及时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00 元。
综上所述, 原告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女士借款本金 1000000 元。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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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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