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旭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7日 2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支行,
被告:张女士
本律师为被告张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支行与被告张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女士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贷款涉嫌经济纠纷,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于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依照法律规定再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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