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光友律师
高光友律师
四川-成都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嫌疑人参与足浴会所卖淫活动 枫启律师全力辩护获罪轻量刑

发布者:高光友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9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X某(化名)入职某成都某足浴会所,因疫情原因,该会所断断续续对外经营。2023年1月,公安机关在该会所内挡获卖淫嫖娼人员30余人,以及会所内工作人员10余人。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拘留5人,行政拘留多人。得知X某被刑事拘留后,X某亲属到所咨询,而后X某亲属与四川枫启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辩护合同,律所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高光友律所承办此案。

办案过程:

1、承办律师完善相应授权手续后,立即向成都市看守所申请预约会见,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本案基本案情后,随即向本案侦查机关递交授权材料,同主办警官沟通交流案件情况,沟通取保候审事宜;

2、后案件主办警官更换,承办律师前往公安分局案管中心,确定新的办案人,递交相应书面材料。因案涉人员较多,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取保后无法避免出现串供情形,可能影响案件侦查进展和结果,故在本案侦查阶段,承办律师多次沟通取保候审无果;

3、侦查阶段结束,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律师申请阅卷,详细梳理全案证据材料,会见嫌疑人沟通案件细节问题,并同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递交初步辩护意见书,结合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作用、地位等情形,且在本案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承办律师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后经多次沟通,检察院未同意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经承办律师多番沟通,检察院认为办案证据不足,前后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4、后两次退侦完毕,承办人及时阅卷、会见嫌疑人,对本案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后,制定辩护方案。且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人与主办检察官积极沟通,取得较轻量刑建议;

5、审查起诉完毕,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本项罪名在该法院近几年的判例来看,认为X某判缓的可能性极低,本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卖淫罪,该足浴会所在疫情期间涉案流水达300余万元,非法获利在100万元以上,且现场挡获卖淫人员已达10人以上,组织卖淫罪已成立“情节严重”,但X某并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其行为仅构成协助卖淫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具有坦白、初犯、参与时间段、获利较少等各项情节,可以减轻、从轻、从宽处罚。

办案结果:

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宣判:

1、第一被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第二被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3、X某作为第三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4、其余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体会: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组织卖淫罪在我国属于重罪,起刑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达无期徒刑。且近年来,实务中审判机关对该项罪名判罚力度有所加重。协助组织卖淫罪,罪名较轻,起刑点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量刑在5年以上10年以下。

故针对该类犯罪的有效辩护,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大致从三个方面辩护: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罪轻辩护。

(1)无罪辩护,注重卖淫形式是否属于刑法意义的卖淫行为,实务中的确存在少数争议案例,但常见的口交、手淫等卖淫形式,在实务中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2)轻罪辩护,需要注重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罪名,简而言之,从犯罪构成要件及案件实际情况,开展罪名定性,争取适用刑罚较轻的罪名;

(3)罪轻辩护,即在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从非法获利数额、主从犯、罚金及其他常见可以减轻从轻从宽的情形角度开展辩护。

本文作者:高光友

高光友律师,四川枫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7年联系电话:15982475193(微信同号)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枫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