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光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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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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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附条件不起诉 枫启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者:高光友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7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近日,四川枫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光友律师接受成都市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X某(化名)的辩护人。接受指派时,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经查明,X某伙同其他七名未成年人预谋实施抢劫,经初步分工,团伙内其他成员以请客吃饭为由,通过电话将被害人约至成都市金牛区某地,而后其他犯罪嫌疑人先后以打耳光、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并且进行言语威胁,劫走受害人现金及手机,并从微信中转走相应金额。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一千余元,案涉犯罪嫌疑人前后均全部到案。

办案情况:

1、接受指派后,高律师随即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对本案全部案卷资料进行梳理,联系受援人面谈,了解案件细节问题;

2、对案件整体事实和证据材料初步掌握后,承办律师与检察官联系,沟通案件情况及法律意见,拟写辩护意见书递交检察院;

3、针对X某在案件中的具体地位、实施行为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如X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整个抢劫犯罪活动中并非组织者和领导者,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其系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其为在校就读学生,据其学校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其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表现较好;其家庭情况较为特殊,成长环境较为复杂,家庭监管缺失等等情形,请求检察院给予缓刑量刑建议、或作出附件条不起诉决定;

4、后经沟通,受援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受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针对X某等人家庭监管缺失的具体情况,经检察院对接,由成都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X某等人进行监督考察、心理帮扶等工作。

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法律意见,经征询辩护人意见,同时对接社工服务中心同嫌疑人签订监督考察协议,X某及另外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从9个月到12个月不等。

考验期内,X某等人除了必须遵守相应法律规定之外,另每月需向检察院定时递交思想汇报,及时参加社工中心的帮扶活动,考验期满,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体会:

诚然,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未满18周岁,是无法一直充当成为刑事犯罪的“免罪金牌”的,随着刑事责任年龄的细化及逐步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相对抑制作用。

笔者目前承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嫌疑人普遍存在家庭监管缺失的情况。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要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不能次次心存侥幸,次次再犯,故家庭监管教育、校园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应当是抑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另现在逐渐兴起和完善的社工帮扶活动,或许在减少和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中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作者:高光友

高光友律师,四川枫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7年联系电话:15982475193(微信同号)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枫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