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原告李某甲购买了一套新房并正在进行室内装修。因当年尚未入住,李某甲便委托亲属与被告某供热公司签订了《用户停止用热协议书》,申请停止供暖。该协议虽约定用户需自行关闭阀门,但同时也明确了被告作为供热方的停暖义务。然而,在当年供暖开始后,因被告工作人员未关闭楼道主管道阀门,导致高温热水直接涌入李某甲家中尚未安装暖气片的室内管道。由于管道破裂或接口问题,热水大量泄漏,致使李某甲刚装修好的地板、木门、壁纸等全部被水泡毁,遭受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甲于2019年委托张大鹏律师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供热公司是否应当对原告李某甲的房屋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及被告能否依据《用户停止用热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被告在庭审中强势抗辩,辩称原告房屋暖气设施处于未安装状态,且原告未自行排空积水,试图依据协议第三条“用户应自行关闭阀门”的约定,将责任推卸给用户,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对此,原告代理人张大鹏律师当庭予以反驳,精准锁定“合同义务未履行”这一核心违约点。代理人指出,被告作为专业的供热单位,在签订停暖协议后,负有采取物理措施切断热源的实质义务。被告自认未对楼道供热管道采取关闭措施,且承认关闭该阀门需要使用专业钥匙,这恰恰证明了被告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停暖义务。被告的失职行为与原告房屋被淹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供暖主体,停止供暖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被告在供暖前及供暖后,均未对原告住房的供暖采取任何关闭供暖阀门等措施进行断暖,致使原告在供暖后,因供暖阀门未关闭导致热水进入未安装暖气管道的房间,造成财产损害,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驳斥了被告的免责抗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供热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甲房屋及装饰修复费用2.7万余元及鉴定费九千余元,各项共计3.6万余元。
【律师价值】
张大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供热企业利用“免责条款”推诿责任的强势抗辩,张律师没有陷入对方设定的逻辑陷阱,而是精准锁定“合同义务未履行”这一核心违约点。通过巧妙利用被告自认“关闭阀门需用专业钥匙”的细节,张律师成功将举证责任转化为对方的自认事实,彻底击碎了垄断企业的霸王条款。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逻辑推演,不仅说服法院判令被告全额赔偿,更确立了供热企业在停暖协议中的实质操作义务,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张大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