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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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鹏律师代理张某甲传销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张大鹏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77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大鹏律师来自某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了一起涉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贫体系3260”特大传销案件。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案。公诉机关指控,以李某甲、甘某乙为首的团伙,在某省某地设立多个窝点,以“3260”项目为名,通过缴纳会费、层级返利等方式发展下线。被告人张某甲被指控在该组织中担任寝室长,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之一。该案涉案人数多达百余人,层级复杂,涉及全国多地人员,且被某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与严峻的形势,张某甲及其家属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当事人面临着较重的刑罚风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认定,即是否构成从犯及如何量刑。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甲担任寝室长,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系组织者、领导者。而辩护人张大鹏律师在详细研读数百页卷宗后,发现了辩护的关键突破口。律师指出,虽然张某甲形式上担任寝室长,但其本质上系受上层指使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实际控制资金流向,也未直接实施欺诈行为。在庭审辩护中,张大鹏律师提出了三点核心意见:第一,张某甲系受欺骗加入传销组织,主观恶性较小;第二,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三,张某甲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因此,精准区分主从犯界限成为本案辩护的核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辩护人张大鹏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张某甲虽然在传销组织中承担了一定的管理、协调作用,但所发挥的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据此,法院对张某甲作出了从轻判决。最终,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相较于主犯的刑期,张某甲获得了大幅缩减的较轻量刑,并在罚金刑上争取到了法定最低标准。这一判决结果在同类涉众型传销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张大鹏律师透过现象看本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大鹏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涉案人数众多、层级复杂的特大传销案,张律师通过细致阅卷,精准捕捉到当事人虽具“寝室长”头衔但未实际控制资金的核心事实。其巧妙运用从犯认定与认罪认罚制度,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庭审中,张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了当事人主观恶性小、起辅助作用等关键辩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及最低罚金的轻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复杂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精准辩护的专业价值。

张大鹏律师,电话:15075345025,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曾获河北省冀青之星融标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720********4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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